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精准帮扶、高效救助”工作,全面提升帮扶工作实效,推动进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帮扶困难职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1]9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市和各旗县区及各基层工会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专项帮扶资金;
(四)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各企事业单位行政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及“两节”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民政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0%-50%以内,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维持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只能用于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帮扶中心所需工作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各级工会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在严格按照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实施帮扶。
第七条 帮扶中心会同财务部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表。按照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上报自治区总工会。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并分别按照资金来源、类别、使用方向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和发放。统一使用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管理帮扶资金。
第十一条 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对符合长期救助条件的尽量使用银行卡减少现金支付方式,要统一使用自治区总工会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受助人须同时在《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的领款人处和实名制汇总表上签名,原则上不允许代领代签,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应有受助人本人委托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供养人办理代领手续,并提供代领人和受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收回领取人员回单。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服务的,用于购买帮扶物资的,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本级帮扶中心为一级管理,旗县区帮扶中心为二级管理,上一级对下级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同时均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帮扶中心、旗县区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
第十四条 工会经审办、财务部、帮扶中心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的管理监督,接受有关部门对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将核减直至取消其下年度的帮扶资金:(一)不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预算、决算报表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批程序不规范,账实不相符的;(三)违规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