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5-06-12 浏览次数:1320

  为推进落实“精准帮扶、高效救助”工作,全面提升帮扶工作实效,推动进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本着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救助已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民政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0%-50%以内,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维持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

  二、工作目标

  科学合理安排帮扶资金,每年对在档困难职工覆盖80%以上,两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救助的类型和标准

  1、生活救助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工会应指导其向民政部门申报低保;对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按照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标准救助。

  (2)对已经进入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50%以内的困难职工),每户每年按照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标准救助。

  (3)对遭受灾害和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的,根据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所受灾害和意外的伤害程度证明,一次性救助1000元,但有保险赔偿、意外事故赔付的不救助。

  2、医疗救助

  (1)困难职工一次性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保险费用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元至5000元的,每户每年按照2000元的标准救助。

  (2)困难职工一次性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保险费用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至10000元的,每户每年按照3000元的标准救助。

  (3)困难职工一次性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保险费用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每户每年按照4000元的标准救助。、

  3、助学救助

  (1)对入读高等院校的困难职工家庭,每学年资助3000元;

  (2)对入读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困难职工家庭,每学年资助2000元。

  (3)对入读初中和小学的困难职工家庭,每学年资助1000元。

  4、职业培训

  由自治区总工会授权当地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并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踪。由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实名制汇总表,并报帮扶中心备案。根据培训计划完成情况经自治区总工会保障部验收合格后,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拨付培训资金。

  5、职业介绍

  (1)为困难职工和农牧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空岗信息、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2)为困难职工和农牧民工有就业能力的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再就业能力。

  6、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和农牧民工因劳动争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由市总工会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指导当事人参与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不高于司法部门的标准。

  以上各类帮扶救助项目原则上一年只给予一次救助。

  四、救助的申请程序和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1)确定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a、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b、婚姻登记证明;

  c、下岗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退休证;

  d、残疾或工伤证明;

  e、低保证;

  f、劳模荣誉证书;

  g、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收入证明及社区证明;

  h、职工供养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2)申请遭受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生活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所受灾害和意外造成的伤害程度证明。

  (3)申请医疗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a、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b、参保病人普通住院费用支付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c、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d、住院病历。

  (4)申请子女助学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a、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

  b、在校就读学生学校证明;

  c、费用情况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对列入困难职工救助的要在所在单位进行7天的公示,经审核无误,向市工会和旗县区总工会上报。

  3、市工会和旗县区总工会,审核基层工会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4、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归档,市总工会审核无误后,方可录入全市困难职工帮扶系统档案管理数据库,作为开展帮扶救助工作重要依据。

  五、救助的原则

  依档帮扶、因困施助、覆盖广泛、运作规范、救助及时、保障有力、公开透明。

  六、跟踪回访制度

  在对困难职工实施帮扶救助的过程中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进行全过程监督,以确保帮扶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伪造各种困难证明材料的;

  2、违法违纪违规被所在单位处分或除名的;

  3、违反校纪校规被所在学校处分或除名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家庭供养人口多造成生活困难的;

  5、受灾后但不影响基本生活的;

  6、国家减免学费的大学本科生;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