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市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提示函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792

全市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等,既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们就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你们提示,请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和重新签订的企业,请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要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和到地方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赤  峰  市  总  工  会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 峰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