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5-06-11 浏览次数:1066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了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指导,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定的《赤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总工会

赤峰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11月3日

 

赤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根据赤峰市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制定本规则。

一、参加人员

(一)会议参加人员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

(二)根据会议重要程度,经各方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由各方指定部分成员参加。

(三)根据议题涉及的具体内容,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四)三方会议组成人员人数原则上对等。

(五)三方会议成员相对稳定。三方会议主任、副主任、成员需要调整时,调整方应在10日内通知其他两方。并在下一次会议时予以公布。

二、议题

(一)议题是各方提交三方会议讨论的全局性、倾向性劳动关系问题和三方协调机制问题。

(二)议题内容包括: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问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认定问题;企业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生活福利、技能培训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问题;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问题;其他涉及劳动关系调整及双方利益的问题。

(三)各方均有权提出议题。各方对提出的议题内容应当召开会议协商。

(四)议题应当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各方负责人。

(五)协商会议原则上应在议题提交后一周内举行。办公室会商各方确定召开协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三、会议

(一)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二)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例会以三方协调机制问题和其中一方所提交的议题为主进行协商。

(四)各方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提出议题的一方副主任主持。

(六)会议的安排由提出议题的一方负责,办公室下发通知。

(七)会议指定专人记录。

(八)会议遵循合法公正、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平等协商的原则。

(九)与会各方应相互尊重,允许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意见一致可形成决议。意见不一致可留待下次会议再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未经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三方会议名义发表。

四、决议及执行

(一)经三方会议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或建议。

(二)每次会议形成一个会议纪要。三方认为重要的事项可形成决议,并以三家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执行,或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会议纪要、决议和建议经三方责任人签字后印发,办公室存档。会议纪要、决议上报自治区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并按三方组织系统印发至各旗县区及相关单位。

(四)会议纪要、决议对各方及所属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决议的执行。

(六)工会应当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教育职工自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加强群众性的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决议的执行。

(七)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教育和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照决议规范用工行为。

(八)各方均有义务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并负责向三方会议反映有关情况。

五、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由市协调市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