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6-01-07 浏览次数:921

全市各类企业: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神圣职责和终极目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等,既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就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你们提示,请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和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要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地方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赤峰市总工会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