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致全市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485

  全市用工单位: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美好的季节,我们迎来了第111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一直以来,广大妇女始终是参与经济建设,促进创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是广大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序开展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联名温馨提示,涉嫌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妇女权益保护做了相关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限期纠正,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规定,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广大用工单位要坚决执行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落实女职工五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生理期、更年期)保护政策,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等权利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优化女职工就业、生存、生活环境,助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大妇女更好地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建功“十四五”,奋进新时代,助力赤峰高质量发展!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总工会

  赤峰市妇女联合会

  2021年3月8日